國機房改[2012]29號
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、各單位房改機構:
為進一步規范在京中央單位已購公有住房(以下簡稱已購公房)上市出售審核工作,經商北京市房屋登記部門,決定從2012年4月1日起,對有關審核、辦理程序進行調整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凡已購公房由于各種原因需辦理轉移、變更及抵押登記的,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辦公室(以下簡稱交易辦公室)統一審核。轉移登記包括出售、繼承、遺贈、贈與、離婚析產、夫妻間房屋轉移、執行法院判決等;變更登記包括已購公房改為商品房、夫妻間房屋變更等(以下統稱變更)。
二、產權人在辦理相關手續時,須向交易辦公室提交物業費、供暖費清結證明。
三、對通過審核的已購公房,由交易辦公室向產權人出具《在京中央單位已購公房變更通知單》。原《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登記表》更名為《在京中央單位已購公房變更情況登記表》,留存交易辦公室,不再向產權人提供。
請及時將本通知轉發所屬單位,并做好工作銜接。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,請及時與交易辦公室聯系。
二○一二年三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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